VICTOR 101年全國國小盃羽球錦標賽 競賽規程

2012-10-27

VICTOR 中華民國101年全國國小盃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
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01 年 9 月 28 日 體委競字第 1010037785 號函核准

 

101年全國國小盃 羽球錦標賽

 

一、宗 旨:為提倡全民體育,增進青少年羽球技能,推廣並普及羽球運動

 

二、指導單位: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

 

三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羽球協會、雲林縣政府

 

四、承辦單位:雲林縣私立東南國中

 

五、協辦單位:臺灣省體育會羽球協會、各直轄市體育(總)會羽球協(委員)會、台灣省、福建省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

 

六、贊助單位: 勝利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亞柏EZ購、土地銀行、合作金庫銀行、勝昌製藥、勇源基金會

 

七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(週三)至11月19日(週一),共計六天。

 

八、比賽地點:雲林縣私立東南國中羽球館(雲林縣西螺鎮東南路326號;電話:(05) 5874176)。

 

九、比賽組別:
(一)團體賽:1. 六年級男生組 2. 六年級女生組 3. 五年級男生組 4. 五年級女生組 5. 四年級男生組 6. 四年級女生組
(二)個人賽:1. 六年級男生單打 2. 六年級男生雙打 3. 六年級女生單打 4. 六年級女生雙打 5. 五年級男生單打 6. 五年級男生雙打 7. 五年級女生單打 8. 五年級女生雙打

 

十、參加資格:(一)以各校在籍學籍為準,參加團體賽者轉學生需設籍滿一年。
(二)團體賽報名,低年級可跨組報名高年級組,高年級則不可報名低年級組。
(三)出賽時一律需隨身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文件,如未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文件或與報名規定資格不符,一律取消參賽資格。

 

十一、報名辦法:
(一)電子信箱報名:請先到銀行繳費,然後將報名表mail至[email protected]信箱,經本會查明已繳報名費後,將回覆完成報名函件,若未接回覆函表示未完成報名。
(二)截止日期:即日起至101年10月29日(週一)午夜24:00時止,逾期恕不受理。
(三)本會地址:中華民國羽球協會(臺北市朱崙街20號810室)
(四)聯絡電話:(02) 8771-1440‧8771-1509;傳真:(02) 2752-2740
(五)聯 絡 人:賴俊賓 秘書
(六)報名人數:
1. 團體賽:限同校學生(選手),含隊長計10名。 (參加團體賽選手每人只可參加一項,單、雙打不可兼打)。
2. 個人賽:限同校學生(選手),每人限參加一項,不可兼報單打及雙打。
(七)報 名 費:
1. 每隊新臺幣1,000元。
2. 個人賽單打新臺幣300元;雙打每組新臺幣400元。
(八)繳費方式:
1.存入:臺灣土地銀行(005)長安分行 戶名: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帳號:008-005-294542
2.由土地銀行各分行取無摺存款單直接存入。(存款人請寫單位姓名)免手續費 。
3.不接受ATM轉帳及郵局劃撥繳費。

 

十二、競賽辦法:
(一)比賽規則: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羽球比賽規則。
(二)比賽用球: 勝利比賽級羽球
(三)比賽制度:
1. 團體賽:視比賽隊數多寡而決定採用單淘汰制或混合制。
2. 個人賽:一律採用單淘汰制。
(四)計分方法:
1.依據國際羽球總會(BWF)最新公布之計分辦法。
2.各組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定勝負,每局以21分落地得分制(國際羽球總會新制)。
3.團體賽:各組比賽均採五點制,勝三點為勝、出場序為單、單、雙、雙、單。
4.團體賽如採循環賽時,積分算法如下:
(1) 勝一場得二分,敗一場得一分,棄權零分;積分多者為勝。
(2)二隊積分相等,勝者為勝。
(3)三隊以上積分相等,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:
A.(勝點和)÷(負點和)之商,大者為勝;如相等則以
B(勝局和)÷(負局和)之商,大者為勝;如相等則以
C(勝分和)÷(負分和)之商,大者為勝
D 若再相等,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。

 

十三、比賽抽籤:
(一)101年11月1日(週四)下午1點,於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舉行,不到者由本會代抽,不得異議。
(二)種子分配:1.團體賽:依上屆比賽之成績排定。
2.個人賽:依最近比賽之成績排定。

 

十四、領隊會議:101年11月13日(週二)晚上20:30假東南國中舉辦,請務必參加(請勿派球員代表出席會議)。

 

十五、競賽規定事項:
(一)各參加比賽單位,應於賽前30分鐘到場,團體賽比賽前半小時要填寫出場名單。
(二)超過比賽時間5分鐘未出賽者,以棄權論。(以大會掛鐘為準)
(三)凡中途無故棄權退出比賽、則視同取消本次比賽之後續賽程資格,成績不予計算。
(四)為了比賽順利進行,大會有權調度及安排比賽場次,各隊不得異議。
(五)參加比賽應攜帶證明身分相關文件,或附有照片且蓋有學校印鑑之在學證明,以備查驗。
(六)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更改賽程時,經主辦單位口頭或書面通知,各隊不得異議。

 

十六、獎勵:視報名隊數各組錄取優勝由大會各頒發獎盃(品)乙座。

 

十七、罰則:凡參賽者資格不符規定者,取消其比賽資格及所得之名次,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,並禁賽一年。

 

十八、申訴:如有抗議,須於事實發生半小時內具正式抗議書送大會審查,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,000元整,以大會判決為終結,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,否則沒收保證金。

 

十九、附則:本規程由大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公布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時亦同。